一、参保条件及手续
具有本市户籍,怀孕28周以上的孕期母亲可为未出生的婴儿(以下称准新生儿)到户口所在区的医保中心办理参保,提供手续如下:
1、母亲户口簿、《孕妇满28周体检证明》、准生证。
2、母亲如为城市户口,要求户口本上全员拥有医疗保险;如为农村户口,可单独为准新生儿办理参保。
参保后到劳动大厦制卡中心办理临时卡。出生上户口后,再到制卡中心更换正式卡。次年(或所缴费用对应待遇期满后)以未成年人身份到葫芦岛银行续费即可。参保截止办理日期为每年的12月20日。
二、缴费标准
每年办理参保的准新生儿,从参保之日起缴费,缴费标准与当年的未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相同。
三、医疗待遇
准新生儿自参保缴费到帐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,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。为保障连续享受医保待遇,准新生儿必须连续缴费,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。如准新生儿参保缴费后,未进待遇期发生死亡,其家属可到市医保申请退费。
准新生儿和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的孩子,无待遇等待期,从缴费到帐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。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缴费的,如上一年度有新农合缴费,无待遇等待期;如无新农合缴费,则有三个月等待期。
市本级及各县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居参保联系电话和地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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