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(草案)》,经葫芦岛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,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,《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今后,在葫芦岛出现以下不文明行为,将受到处罚。
(一)毁坏居民小区内公共绿地,擅自种植农作物的,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限期恢复原状,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(二)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规定停放的,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下罚款。
(三)行人、乘车人、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,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;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,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。
(四)饲养动物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户外产生的粪便,责令改正、限期清理,拒不改正或清理的,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。
(五)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,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(六)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(七)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车档、地桩、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,责令拆除;拒不拆除的,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;当事人不拆除的,可以代为拆除,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。
(八)在公共建筑物、公共设施等处乱写、乱画和张贴、喷涂小广告的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(九)在城市道路、广场、公园、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,责令改正、限期整理,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,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(十)在居民小区内私搭乱建,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等处堆放杂物的,责令改正,限期拆除违法设施,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(十一)乱停车辆,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,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(十二)随地吐痰、随处便溺,乱丢烟头、口香糖、包装盒(袋)等废弃物的,责令改正、限期清理,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,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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